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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均是原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工商和联合监管等工作中大力协作出台的,其程序和提交材料两部门均共同认可,其中并不存在矛盾冲突。
在政策学习和对相关企业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一、两总局规定不出具“清税证明”和不收取“清税证明”的企业是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但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业务中对未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也不予出具“清税证明”。
第二、个别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够,看到其他企业免办“清税证明”,认为自己也应当免办,但因为企业不符合申请简易注销的条件,只能按照一般程序清税和注销,所以不能免办、免收清税证明。
第三,登记机关没有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站在服务企业角度去协调工作。
这三点问题的解决,需要基层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学习领会税务总局文件,准确把握业务办理要点。
工商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的解释说明工作,引导企业依法办理注销。
而作为办事企业,应当依法办事,符合简易注销要求,在办理简易注销时才可以免办、免收“清税证明”。而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或者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简易注销的,在到税务机关清税时要如实说明情况,清税后领取“清税证明”。隐瞒企业情况清税,最终一定会自食其果。